近日,消费者游女士向消费质量报维权工作站投诉称,去年她报名参加的减肥训练营还有训练课时未用完,今年再次联系教练时对方告知原来的训练营已经倒闭,在原址新接手的另外一家训练营仍会接收之前有剩余课时的学员。然而当游女士联系新的训练营时,却被告知之前自己套餐中的6人间住宿已经没有床位,想要马上复课只能补差价升级为双人间,否则需排队等待。游女士不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,提出退还押金和剩余课时费用的要求被对方拒绝。
学员投诉
训练营易主,复课需补差价
训练营内场景
游女士告诉记者,去年6月28日,她和好友王女士在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战旗村的“超人减重训练营”购买了减重集训课程,合同约定课时在两年内使用完毕,超出两年则自动失效。
今年6月,游女士联系到原“超人减重训练营”的胡教练,告知对方自己和王女士将于7月6日到训练营使用剩余的训练课时。“当时胡教练应允了我们的要求,并表示会为我们预留房间。”游女士说道。
到了7月6日,胡教练给了游女士训练营另一位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,游女士联系对方时却被告知目前训练营已没有6人间床位,如果想要马上入营需升级为豪华双人间并补齐差价,这让已收拾好随身物品准备当日入营的游女士不知所措。游女士随即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胡教练,但多次拨打对方均未接通。后来胡教练回复称信号不好没接到电话,并表示将继续为游女士和王女士排队等床位,有空位会通知,让她们耐心等待。
对于这样的回复,游女士和王女士并不满意。“在协商过程中,训练营工作人员在对胡教练的身份说明上存在前后矛盾,让我们有被欺骗的感觉。并且我们已经提前很多天告知胡教练具体复训时间,却到当天才跟我们说没有床位,要按时入营必须补差价,这非常不合理!”游女士表示,如果重新排队等床位将彻底打乱她们后续的生活和工作安排。“我们要求训练营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和交的押金。”
商家回应
退款不可能,但可继续训练
记者在介入调查后了解到,原“超人减重训练营”已经倒闭,还有剩余课时的学员均由“一起微笑训练营”接手。而记者探知的另一个信息是,之前一直与游女士对接的胡教练,在原“超人减重训练营”所属公司和“一起微笑训练营”所属公司均有占股。
随后记者联系到胡教练,对方表示之前已和游女士进行了沟通,并提出“继续为其排床位,尽快安排入营”的解决方式。胡教练告诉记者:“游女士最初已同意该方案,但同去的王女士觉得训练营工作人员有欺瞒行为,且态度不好,因此不愿意继续等待入营。”。
当记者提出训练营能否满足游女士和王女士的退款诉求时,胡教练告诉记者,签订的合同上已标注“不能退款”,两年内她们都可以提前告知参训时间,排到床位后即可入营训练。“退款是不可能的,不过可以继续来训练。我们之前签了合同,说明了不予退款,合同她们手里也有一份。”胡教练说道。
律师说法
条款无效,经营者或构成违约
针对该事件,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(成都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璐璐。在查阅游女士提供的合同后,张璐璐表示,结合合同及目前了解到的情况,在满足一定情形时,游女士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。
张璐璐指出,合同第3.1条声称“签订后不能以任何形式退费”,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,应属无效条款。因此,在经营者构成前述违约行为的前提下,消费者可要求在扣除已上课程费用后一同退还剩余课时费及押金。
“训练营新经营者未经同意要求消费者升级房间,属于单方变更服务内容即合同核心条款,构成违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消费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新经营者又说有6人间但需要等待,如果消费者能证明其虽然提供了原标准房间,但仍未按原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服务,如擅自更换教练、降低餐标等,同样可以主张违约。但如果仅因‘心理不适’要求退费,则可能因无正当理由或证据不足被拒。”张璐璐表示。
那么,签订此类训练营合同时如果合同条款有不合理之处,应该如何维权呢?
张璐璐提醒消费者,针对服务合同中约定的“概不退费”情况,法律虽然否定此类条款的效力,但经营者在实践中往往设置苛刻的退费条件,如扣取高额手续费或拖延退费时间等。因此,消费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可要求经营者补充书面的退费规则,明确未使用课时的退费折算标准以及退费流程时间等内容。
在本起投诉中,消费者遇到的情况就属于合同未约定“换老板”后的责任承接,易引发服务中断或降级。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约定“经营者变更时,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费”条款。
“如在此类减肥训练营的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,消费者应立即收集并妥善保存合同原件、付款凭证、经营者违约证据(如聊天记录、课程缩水、餐标降低等相关证据),随后可向当地消协投诉,同时向市场监管局举报等。如协商无果,可诉至法院,主张经营者违约和解除合同,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及押金等。”张璐璐指出。(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王钰 王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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